岳塘区联合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共同饮酒致人死亡赔偿纠纷
2019-08-21 17:37:30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admin | 作者:张定强 刘少如 冯庆         

岳塘新闻网8月20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刘少如 冯庆)朋友聚会吃夜宵喝啤酒很正常,但因此而致人死亡的情况极为罕见,参与吃夜宵的十几个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湘潭市可能是首例。近日,湘潭市岳塘区发生了一起朋友聚会吃夜宵喝酒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悲剧,这起悲剧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经湘潭市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岳塘区联合调委会)调解得到妥善解决。

2019年8月2日,一帮90后篮球爱好者相约在岳塘区某小学体育馆进行篮球比赛,向某受朋友之邀参与其中,当晚进行了一场激烈的篮球赛。赛后,部分参赛者自行离场。大约22时30分,13名球友自发来到岳塘区板塘铺宵夜摊吃夜宵喝啤酒,期间无人故意劝酒但很开心,之后有部分人陆续离开,剩下人员趁着兴继续吃喝聊天。

8月3日凌晨1时45分,向某及其朋友吃完宵夜准备回家,考虑俩人均已喝酒不能驾驶车辆,球友请了一名代驾司机驾驶向某朋友的小车,球友们将他俩送上代驾车辆后也相继回家。该车行至岳塘区芙蓉农贸市场附近时,向某要求下车。下车后,向某在芙蓉农贸市场处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向某行至高新区水笑山庄路段时,撞上路边灯杆,造成向某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死者亲属认为,向某是受其朋友之邀参加活动,且共同吃宵夜的人员明知向某喝了酒,其思维自控能力明显降低,而没有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并在半路上允许向某下车独自骑摩托车,导致向某单独回家途中意外死亡,共同吃宵夜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主要法律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数十万元。共同吃宵夜的人员则主张,向某是与其朋友一起来的,球员中有很多人与向某只有一面之缘,宵夜中也没有人故意劝酒,喝酒都是自愿行为。回家时出于安全考虑也请了代驾司机,且送其上车后离开。途中他私自下车后换骑二轮摩托车回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他自己对此应当承担主要法律民事责任。双方人员协商不果,遂共同向岳塘区联合调委会申请调处。

受理纠纷后,人民调解员刘少如、冯庆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和诉求,为双方宣讲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分析了双方在这起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指出:此纠纷中共同吃宵夜人员一起尽兴喝酒,向某饮酒过量,神志不清,对自己的行为失去了控制能力。之前的球友现在的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没有尽到安全照顾义务。特别是其朋友在向某喝酒后明知其驾驶摩托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却不加阻止,放任其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未尽到安全护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的义务,从而导致向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故共同宵夜人员都存在过错,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形确定过错的大小,均需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向某为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明知,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在坐上代驾车后,途中仍要求下车,自己骑摩托车回家,后撞上路边灯杆致死,故向某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经调解员多次反复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12名共同宵夜人员承担2000-25000元不等的赔偿,共计赔偿向某家属人民币150000余元,双方互不追责。目前,该协议业已履行完毕,并获岳塘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调解员提醒: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酒后驾驶车辆更是违法行为、危险行为。共同饮酒中,如果饮酒后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强迫性劝酒;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等未加以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希望大家在饮酒时注意一个“度”,不能过度饮酒,更不能故意劝酒,否则将对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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